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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1324陈亮与顾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顾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顾俊杰,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陈亮与顾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5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顾俊杰未履行该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顾俊杰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顾俊杰名下有房屋一套已设定抵押,除以上资产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陈亮与顾俊杰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约定:一、本案执行标的额69125元,顾俊杰于今日开始至2018年10月前帮陈亮做45把本人的茶壶来偿还债务。付清后,本借款纠纷全部了结;二、如顾俊杰不能按时支付,则陈亮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鉴此,申请执行人陈亮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5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顾俊杰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桢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