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57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7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家旺,男,1970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商行古楼支行客户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聂翔,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翔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