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小珍、祝继辉与李洪辉、张兴丽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珍,祝继辉,李洪辉,张兴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606号原告:张小珍,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祝继辉,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蓬安县。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通文,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辉,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张兴丽,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张小珍、祝继辉与被告李洪辉、张兴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小珍、祝继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且原告张小珍、祝继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珍、祝继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原告张小珍、祝继辉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芷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