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广斌与李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斌,李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斌,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王广斌因与被上诉人李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广斌家因李敏家返水被淹,造成财产损失是客观事实,虽然宏伟精诚物业公司先后出具两份证明内容相互矛盾,但仍能证明返水系因下水主管道发生了堵塞,导致排水不畅从而造成李敏家返水。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谁应对下水主管道堵塞承担责任。王广斌家在一楼,其是独立下水,而二楼以上业主共同使用同一下水主管道排泄污水,因其在日常生活中未尽到合理使用等注意义务,造成下水主管道堵塞,故二楼以上业主应为共同责任主体,在无法查清具体系哪层业主造成下水主管道堵塞的情况下,应由共同使用下水主管道的业主对王广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宏伟精诚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认定李敏对于王广斌家的损失没有过错,驳回王广斌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应追加其他责任主体为本案被告,再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2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王广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那 卓审判员 范 猛审判员 郭 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