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福音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福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福音商贸有限公司,住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水产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韩文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福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