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玉堂与沈丘县新安集金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堂,沈丘县新安集金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900号原告:徐玉堂,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沈丘县新安集金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新安集镇新集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994416169。法定代表人:孙志锋。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徐玉堂与被告沈丘县新安集金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徐玉堂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堂撤诉。案件受理费34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玉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