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行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晓章与龙游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章,龙游县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02行初177号原告周晓章,女,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全有,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县水利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一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雪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晓颖,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晓章诉被告龙游县水利局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将本案交由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组织调解。经本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现场踏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调解,双方已就纠纷化解达成一致意见。同日,原告周晓章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在诉讼过程中已与被告龙游县水利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通过协调、调解,原告周晓章与被告龙游县水利局的行政纠纷已得到实质性化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晓章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秦新举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