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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金娟与周祺、计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娟,周祺,计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64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娟,女,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周祺,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计媚,女,198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吴金娟与被执行人周祺、计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周祺归还吴金娟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计媚以其与周祺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周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4元,由吴金娟负担1046元,由周祺、计媚负担12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祺、计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祺、计媚有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另经查被执行人周祺、计媚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已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祺、计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90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720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认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之事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庾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天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