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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704邹瑞彪与黄家龙、水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瑞彪,黄家龙,水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704号申请人邹瑞彪,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350321197011090890,住苏州市吴江市。被执行人黄家龙,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28岁,汉族号码342423198901236073,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水巍,男,1982年9月1日出生,34岁,汉族号码32052519820901803X,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邹瑞彪与被告黄家龙、水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黄家龙应归还原告邹瑞彪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合计136000元,于2016年12月10日归还原告邹瑞彪50000元,余款86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履行。二、被告黄家龙应支付原告邹瑞彪的律师费5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履行。三、如被告黄家龙有一期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邹瑞彪可按借款本金1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以1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一并申请执行。四、被告水巍对被告黄家龙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黄家龙负担,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黄家龙、水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邹瑞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2480元,执行费203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自行处分其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11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