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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敢动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敢动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71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广州敢动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一街14号701房。法定代表人:柳玉妹。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敢动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58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三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