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梁、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梁,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开发区。被执行人XX,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梁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梁与XX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确认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禹二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