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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山西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双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山西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双线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590号原告:宋某,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山西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9号31层3105室。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双线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瓦房村大北梁组。负责人:李辉,系该项目部负责人。原告宋某诉被告山西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双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湛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