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强诉赵寒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赵寒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497号申请人陈强,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01072939。被执行人赵寒冬,身份证号码51102119631121149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强申请执行赵寒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10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