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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润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润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5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润能,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润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润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17时01分许,被告人叶润能明知无驾驶大型客车资格仍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粤R×××××大型普通客车,当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塘尾村留田山寨队的山道下坡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行人并追尾前方由钟某超驾驶的粤A×××××中型普通客车,导致发生傅某霞、梁某兰、钟某杨、李某玲、李某彬、李某良、王某容、黄某琼、李某颜、钟某芳、李某姐、李某学、李某梅、李某芳等14人受伤(其中伤情程度重伤二级1人,轻伤一级2人,轻伤二级6人,轻微伤1人),李某文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叶润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被害人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叶润能于2017年5月3日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润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且经法庭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警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情简介,视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害人钟某芳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叶润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润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润能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润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润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欢欢人民陪审员  廖炳照人民陪审员  罗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