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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赵立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赵立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7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负责人:丁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雄,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玲,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志,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告赵立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波审 判 员 刘亚军审 判 员 杨远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林旺书 记 员 王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