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齐丽华、裘亚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丽华,裘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丽华,女,1951年9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裘亚红,女,1952年9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在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丽华与被执行人裘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裘亚红名下银行存款28200元。现因被执行人裘亚红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裘亚红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