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永财与吴建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财,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77号原告:李永财,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吴建国,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永财与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李永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永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李永财负担。审判员 张世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狄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