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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516号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泥厂楼单元一层东户,组织机构代码66794399-8。法定代表人:刘海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号,组织机构代码55880735-6。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7791-1。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智辰与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