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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罗田支行、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罗田支行,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商兰儿,陈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罗田支行。机构代码48546904-9。被执行人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机构代码48546904-9。被执行人商兰儿,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陈莹,女,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罗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商兰儿,陈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商兰儿,陈莹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