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来齐诉丁一萍、柳红军、世纪华联超市(江苏)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一萍,柳红军,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8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宋来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丁一萍,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柳红军,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柳红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职务不详。 原告宋来齐诉被告丁一萍、柳红军、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8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保全担保人宋建国位于宣州区职业技术学院以东桂花园A20幢201室房屋。宋来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宋建国位于宣州区职业技术学院以东某XXX幢XXX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胡 光 月 人民陪审员 徐 成 虎 人民陪审员 刘 顺 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