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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盈芳与唐文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盈芳,唐文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941号原告:张盈芳,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南共济街。被告:唐文斌,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因贩卖毒品罪现羁押于辽宁省南关岭监狱。原告张盈芳与被告唐文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盈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盈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盈芳负担。审判长  高兴利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苍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