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盈芳与唐文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盈芳,唐文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941号原告:张盈芳,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南共济街。被告:唐文斌,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因贩卖毒品罪现羁押于辽宁省南关岭监狱。原告张盈芳与被告唐文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盈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盈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盈芳负担。审判长 高兴利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苍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