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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一村民小组、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二村民小组等与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一村民小组,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二村民小组,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民委员会,郭玉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741号原告: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一村民小组,所在地: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负责人:郭长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系小组长。原告: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二村民小组,所在地: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负责人:郭先勇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系小组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著学、张庆发,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法定代表人:黄金章,系村主任。被告:郭玉明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一村民小组、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民委员会、郭玉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一村民小组、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一村民小组、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二村民小组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一村民小组、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一村民小组、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员  吴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汤锦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