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恒超、冯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恒超,冯龙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41号申请人:陈恒超,男,生于1958年6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冯龙飞,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8日,住禹州市。申请人陈恒超以被申请人冯龙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冯龙飞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