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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陆高松、郭燕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高松,郭燕荣,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陆高松,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郭燕荣,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倪家堰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066645039。法定代表人:郭燕荣。申请执行人陆高松与被执行人郭燕荣、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5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0000元,并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9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继安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