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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荣锐与李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荣锐,李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荣锐,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明山,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丁荣锐与李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国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王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