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8刑初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017)黑7518刑初第14号被告人刘某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18刑初第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刁翎镇中和村。2017年4月29日因涉嫌失火被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刑��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林口林业地区看守所。辩护人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林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失火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林、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袁绍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在其承包的耕地内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在耕地内,造成火灾。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定罪处罚,并提供了到案经过,证人李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孙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孔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物证,黄色一次性打火机一个,被烧灰色运动外裤一条。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袁绍伟意见被告人刘某某是过失犯、初犯,其亲属已经代其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林口林业局刁翎经营所施业区71林班其承包的耕地内备耕时,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野外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在耕地内,引燃耕地内的杂草,火借风势蔓延,造成刁翎经营所施业区50林班27、28经理小班,71林班2、3经理小班及刁翎镇双发村51、73林班发生火灾。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口林业局调查设计规划队技术人员勘测确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2.95公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29日被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被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到案情况。2、证人李某证言,我和刘某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4月份,过完清明节的第二天下午3点多钟,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我家东沟耕地边草甸子吸烟,扔烟头把杂草引着了,跑火了,裤子被烧坏了。3、证人刘某甲证言,刘某某是我弟弟,2017年4月初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弟媳妇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某某摩托车坏在东沟山上了,我和张某某开四轮车把摩托车拉回我弟弟家,后来听说我弟弟烧荒跑火了。4、证人张某某证言,刘某某是我舅,2017年4月5日,下午3点多钟我在家干活,刘某甲到我家找我,让我去山上把刘某某摩托车拉回他家,我和刘某甲、李某开着四轮车去了东沟把摩托车拉回来了,后来听说我舅烧荒跑火了。5、证人刘某乙证言,刘某某是我三哥,2017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2点多钟,我三哥急急忙忙来我家,后来警察带他来我家我才知道他把衣服放在我家。6、证人李某某证言,刘某某是我大舅哥,我记得今年4月份刘某某来过我家一次,后来听警刘某某的妻子李某说,刘某某跑火了,把林子烧了。7、证人孙某某证言,2017年4月5日中午12点多,我们村西山着火的时候,我看见中和村刘某某从我们村向东风村方向走,我在中和村住的时候经常和刘���某接触,所以对他特别熟悉。8、证人马某某证言,2017年4月5日中午12点左右,我们村西山着火的时候,我看见从火场方向下来一个男的,因为这个人没有穿外裤,只穿个黑色棉裤,我怀疑是这个人烧荒引起的火灾。9、证人郑某某证言,2011年我结婚时我爸把林子给我管理了,但是执照还是我父亲郑某某的名字,2017年4月5日上午10点多钟,我看到我父亲给我的林子冒烟了,没有造成损失,我也不需要赔偿。10、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17年4月5日着火烧的是我自己承包的自留山落叶松树林,没有办理林权证,2011年我儿子郑某某结婚时我把林子交给他管理了,具体由我儿子郑某某负责,我不管。11、被害人孔某某陈述,2017年4月5日下午2点40分左右,我接到刁翎镇双发村吴凤���的电话,我家林子着火了,后来我就到刁翎林业派出所报案了。1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7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我在林口林业局刁翎经营所施业区71林班其承包的耕地内备耕时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在耕地内,引燃耕地内的杂草,火借风势蔓延,造成火灾。13、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情况。14、林口林业局调查设计规划队认证意见,证实过火有林地面积12.95公顷情况。15、调解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孔某某对火灾林木损失达成和解情况。1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孔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谅解情况。17、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给付被害单位林口林业局刁翎经营所扑火��用人民币1000元。18、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给付被害人孔某某火灾林木损失人民币23000元。19、物证,黄色一次性打火机一个,被烧灰色运动外裤一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野外吸烟,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2.9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意见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卫人民陪审员 李福柱人民陪审员 于广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