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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邓怀兵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怀兵,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怀兵,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1日,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邓怀兵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170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8月1日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邓怀兵与被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8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8月24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怀兵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案件执行费1417.00元由被执行人李刚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