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颖与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02民初5440号原告:赵颖,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藤(系该单位员工),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永平大街10组628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光(系该单位法务),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打石一路22号中兴通讯人才公寓5栋A单元908,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赵颖与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颖诉称,2016年12月13日晚,原告和同事下班回家,在海阳路和建设大街东南角步行取车途中,被翘起的井盖绊倒摔伤。当时去医院救治,被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左)。住院7天花费医药费等33486.71元及其他费用。住院期间其通过电话联系到产权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第二天家属去看井盖的产权单位,然后又打了10086客服电话,把事实说了一下,在其住院期间,有一个男士给其打了电话,说他们先了解一下情况,在其住院的第二天,井盖已经恢复好了,已经平整了,当时家属又拍了一张照片。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没告诉原告他的身份信息,说他解决不了这件事,让原告找产权单位,原告通过秦皇岛市党政党风监督办朋友找到了被告中国移动经理的电话,联系了移动公司姓孙女士的电话,她说这个井盖是他们部门负责,但相关维护等问题其公司已外包给被告公司通过她找到井盖管理第三方中兴公司的李主任,李主任将这件事转交给王云藤,李主任和王云藤到原告家了解情况,他们当时承认井盖是有问题,第二天去看的时候井盖是翘起来的,然后维修好了,他们有维修记录,王云藤说这件事需要和上级领导联系,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3486.7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称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赵娟和杨婷的证言均明确原告是被不明物体绊倒,杨婷事后才记得查看被绊倒的物体是井盖翘起,证言中明确是不明物体,表明证人无法确定原告是被何物绊倒,而是事后凭主观想象被井盖绊倒,因此根据证人证言认定原告受伤是井盖翘起所致,故原告受伤原因不明与被告无关。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要求,证人应与当事人无关,原告提供的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所以原告提供的证言不应被采信。2、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应有注意义务,因此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受伤是原告自身过错导致的,原告应承担责任。3、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医药费,被告认为原告可以通过医保报销解决,不应由被告承担;关于误工费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原告没有提交收入证明,所以被告认为原告应该按照秦皇岛市就业人员2016年标准进行计算,相关金额不应该是原告主张的5000元,具体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关于护理费,原告受伤住院没有丧失行为能力也没有必要进行护理,不应产生护理费;关于伙食费,被告对原告主张金额无异议;关于营养费,原告提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均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赵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宝瑞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