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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夕学、张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夕学,张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张夕学,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中超,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夕学与被执行人张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夕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47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中超(1)赔偿张夕学各项损失74346.74元;(2)向张夕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556元、申请执行费101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校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