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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覃某1与覃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1,覃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115号原告:覃某1,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杨琨芃,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枫,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某2,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梁军,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1与被告覃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1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覃某1负担。审判员  钟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