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严小洪与周明全张鸿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洪,周明全,张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严小洪,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朗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明全,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鸿艳,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严小洪申请执行周明全、张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明全、张鸿艳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明全、张鸿艳名下房屋已被法院拍卖,张鸿艳工资收入已被提取扣留,周明全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友代理审判员 方 雷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米志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