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羽德与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羽德,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279号原告:张羽德,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城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任光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发,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德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羽德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胜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