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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孔令霞与侯普振、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霞,侯普振,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375号原告:孔令霞,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兆乾,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普振,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地址: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闫庄社区办公楼。负责人:杨长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霞诉被告侯普振、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霞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令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令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银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