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龚诗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宇晨,龚诗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51执异3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龚宇晨,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江海名都131号楼602室。申请执行人:龚诗晴,女,201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理人:施越,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江山新村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2017)沪0151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龚诗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宇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龚宇晨对执行标的中申请执行人的托班教育费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宇晨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姚卫莲人民陪审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郁文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