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南安市中宇五金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成功街558号。负责人人魏元伟,系行行长。被执行人南安市中宇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法定代表人王湘庆。被执行人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岑利泽。被执行人蔡吉林,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建设,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瑞凤,女,1982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丽琴,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湘庆,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周嘉萍,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南安市中宇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蔡吉林、蔡建设、蔡瑞凤、王丽琴、王湘庆、周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南安市辖区内,且其在南安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作出厦仲裁字[2016]第21号裁决一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