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月华、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孝阳、张云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孝阳,张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39号申请执行朱月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孝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云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孝阳、张云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小英在2017年3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孝阳、张云祥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孝阳、张云祥暂无可供执行的合���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