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朱苏玉与上官黄引、徐登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苏玉,上官黄引,徐登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朱苏玉,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上官黄引,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徐登卯,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官黄引、徐登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黄引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黄引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有使用、转移、隐匿、毁坏、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等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期限的,应在本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效力消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智慧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327执1864号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苏玉与被执行人上官黄引、徐登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7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黄引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附:(2017)浙0327执186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0577-64770859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