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薛瑞杰与河南中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瑞杰,河南中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717号原告:薛瑞杰,女,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河南中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江泰天宇国际3号楼1层09、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陆群良。原告薛瑞杰与被告河南中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薛瑞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瑞杰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瑞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