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姚高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高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8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高家,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201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高家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高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被告人姚高家撬锁进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景棠花园某梯某房,盗得被害人区某一台步步高手提学习电脑(价值人民币1190元)、一只玉手镯等财物。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姚高家与陈某(另案处理)撬锁进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某号某房,盗得被害人杨某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中兴手机,一台黑色海尔T6电脑,一枚女装戒指和一枚吊坠等财物。同年12月8日,被告人姚高家撬锁进入广州市海珠区聚龙新街某号之二某房,盗得被害人徐某一枚白金戒指,华为牌、HTC牌手机各一部等物品。2016年11月18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海滨路河边抓获被告人姚高家。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高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指纹提取记录、指纹鉴定,价格鉴定,同案犯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李某、黄某、徐某、区某的陈述,被告人姚高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高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姚高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姚高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高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黎建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