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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陈与谢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谢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189号原告:李陈,男,1993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谢丽娟,女,26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陈诉被告谢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陈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