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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玉贤诉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贤,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龙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林雪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华,该局金上京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戴江泉,该局法制科民警。再审申请人王玉贤因诉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下称阿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行终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8月1日组织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7月21日,因土地问题,王玉贤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分流到马家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2日,王玉贤被阿城区政府接回移交给阿城区公安局。当日,阿城区公安局接案后查明,2016年7月21日王玉贤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玉贤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现已执行完毕。一审判决认为,信访人反映问题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而不应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或越级上访。王玉贤无视规定,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越级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单位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一款规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因王玉贤的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故阿城区公安局对王玉贤在北京市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王玉贤认为其到北京是治病,并不是信访,但北京市公安机关对王玉贤的训诫及王玉贤本人在起诉中的陈述,足以证明王玉贤在北京中南海地区进行信访,扰乱单位秩序违法事实的存在。综上,阿城区公安局作出的哈阿公(金上京)行罚决字[2016]6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玉贤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为,信访人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但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本案,王玉贤自认其随身携带信访材料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中南海地区周边,该陈述结合北京市公安机关对王玉贤的训诫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北京中南海地区进行信访的事实。阿城区公安局据此认定王玉贤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哈阿公(金上京)行罚决字[2016]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玉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王玉贤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玉贤申请再审称,其在去看病途中安检被发现系上访人员,但其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且没有查明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阿城区公安局辩称,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认定申请人有扰乱单位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据此,阿城区公安局具有本案的管辖权。阿城区公安局根据王玉贤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哈尔滨市阿城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王玉贤存在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及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王玉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王玉贤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玉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鹏跃审判员  王宝奎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任夫亮书记员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