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颜虹飞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虹飞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357号罪犯颜虹飞,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翠屏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虹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颜虹飞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颜虹飞在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颜虹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虹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柱华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