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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76号申请人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秀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284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了(2017)陕010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