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刘荣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刘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号。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荣霞,女。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刘荣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贷款代偿款54224.93元及违约金18000元,诉讼费1606元。执行费10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荣霞所有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