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诉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锦州市中国旅行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702民初970号原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98*****。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忠,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杨,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法定代表人:吴玉霞,该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素珍,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诉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忠、白春杨到庭,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素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2360元,利息3750元(截止到起诉日止),共计36110元,利息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在锦州市签订《合同费用结算明细及退款约定证明》经双方盖章确认已生效,按照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旅游合同退款和双方之前所签订的欠款合同共计3236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迟迟不肯履行,无奈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32360元;二、案件受理费351元(已减半),由被告锦州市中国旅行社负担;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