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秀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秀娥,吴永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86966758-1。负责人:陈焕焱,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志伟,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于秀娥,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吴永向,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于秀娥、吴永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1035号,执行标的287609.03元。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2017年8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637号。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于秀娥、吴永向发出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6月27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继续按照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任一笔违约,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后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