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跃、刘胜与王志军、周锡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刘胜,王志军,周锡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450号原告:刘跃,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刘胜男,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志军,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周锡芳,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刘胜男与被告王志军、周锡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刘胜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