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会海诉被告常小平、常红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会海,常小平,常红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781号原告:戚会海,男,汉族。被告:常小平,男,汉族。被告:常红哇,男,汉族。原告戚会海诉被告常小平、常红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戚会海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按信用社利率承担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常小平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信用社利率承担利息;3、要求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2016年元月31日被告常小平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30天。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2016年2月30日被告常小平又和常红娃向原告再次借款20000元,约定60天内还款。两次均以甘A4E0**海马小轿车做抵押。被告常红娃做担保。但两次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1日,被告常小平向原告戚会海借款10000元,原告当场收回利息500元。约定借款期限30天。由戚某某代写了借条,被告常某某签了名字并按了手印。同时戚某某和常某某作为证人签了名字并按了手印。但到期后被告常小平未按期偿还。2016年3月2日被告常小平在被告常红娃的担保下再次向原告戚会海借款20000元,原告当场收回利息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0天。同样由戚会功代写了借条,被告常小平签了名字并按了手印,被告常红娃作为保人也按了手印。先后两次均以别人所有的甘A4E0**海马轿车做抵押。但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戚会海自愿为二被告减免全部利息;二、被告常小平自愿偿还2016年1月31日借款本金9500元(法律生效后15日内付清);三、被告常小平自愿偿还2016年3月2日借款本金18225元,被告常红娃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法律生效后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常小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仲祥代理审判员 雍锦宏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