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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0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道英申请文晓阳、张桂兰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道英,文晓阳,张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0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道英,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文晓阳,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弘力地质物资经销部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望城县。被执行人:张桂兰,女,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地质勘查六院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申请执行人袁道英与被执行人文晓阳、张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