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衡水市交通工程橡胶制品厂、吴俊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衡水市交通工程橡胶制品厂,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省衡水市交通工程橡胶制品厂,住所地:衡水市赵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召,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忠钦,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吴俊,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在执行河北省衡水市交通工程橡胶制品厂与吴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梅 更多数据: